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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壁垒一览

韩国对外贸易壁垒一览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目前,韩国的平均关税率在8%以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承诺对91.7%的关税税目进行约束。韩国关税制度中特别关税包括调节关税、反倾销关税、报复关税、紧急关税、特别紧急关税、“相计关税”(相当于反补贴关税)等。

     1.调节关税1984年起,韩国实施调节关税制度。2002年,韩国取消了涉及中国产品的三种调节关税。2003年,韩征收进口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仍维持了2002年度的23种,但对其中11种产品的税率作了1%~5%的小幅下调。在上述23种产品中,活河鲈鱼、松茸、虾酱、粉条、豆酱饼、混合调味料(包括辣椒酱)、丝纱线、丝机织物、棉机织物等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自中国进口,且均为中国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韩国加征调节关税的做法严重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中方认为,韩国减少的产品种类及下调的税幅十分有限,调节关税制度仍对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构成了限制。

     2.关税配额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被韩国政府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较高的配额外关税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3.税目适用韩国海关对进口“混合产品”(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产品)适用税率时,经常按照产品的“主要成分”,甚至“进口目的或动机”进行分类。这种做法往往致使产品适用不合理的高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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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壁垒一览(2)

二.进口限制

    韩国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1993年,韩国制订了《进口中药材供需调控运行方针》,对占韩国中药材市场份额72%的70种中药材进行调控供需,限制进口。目前,韩国仍对包括枸杞子、当归、杜仲在内的21种中药材根据韩国市场供求随时确定进口数量。韩国限制中药材进口、保护国内草药生产的歧视性措施,阻碍了中国中药材的对韩出口。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主要包括1.到岸货物处理;2.农产品抽检率问题;3.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药品临床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根据韩国《药事法》及其实施规则、《麻药类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制定了《医药品等安全性、有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所有进口药品须逐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接受韩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查。

    中国传统中成药如欲进入韩国市场须提交繁杂的临床试验资料,新药还必须进行极为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上市。

     2.韩国产业规格韩国产业规格又称为KS标准,是依据《工业标准化法》建立的国家标准体系。

    在韩国技术标准局的管理下,韩国标准协会负责起草韩国产业规格、实施韩国产业规格认证制度。韩国产业规格基本上是一种自愿认证制度。韩国技术标准局还发布安全法规建立强制性的认证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建立的电气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对这些产品进行认证;根据《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安全控制法》建立的消费品安全制度,指定了检测实验室根据法规对童车、打火机、玩具等进行测试。韩国标准协会往往应一些韩国国内企业要求,在未事先通告的情况下随意更改中国企业申报产品的认证方法。这种做法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投入数倍财力和时间进行认证,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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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壁垒一览(3)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农产品根据《2003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韩国几乎对所有农产品都采取严格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

     2.中药材1998年10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在《进口医药品等管理规定》的修订案中规定,进口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10ppm以下视同未检出),而韩国对韩药材却没有同类规定。该法规导致药材适用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的不一致,违背了WTO国民待遇原则。2003年9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发布了《药材中残留二氧化硫的检测标准及检验方法》的立案预告(相当于上述规定的实施细则),统一了进口、国产药材中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但仍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为10ppm以下。实际上,硫磺熏蒸主要用于中药材脱水防潮、防霉变、防虫蛀,是部分中药材储存的必要加工手段。韩方要求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韩方上述残留限量标准远高于食品添加剂领域公认的国际标准,严重影响中国中药材对韩出口。中方对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这一规定严重关切。

    此外,中国企业反映,韩国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常根据其国内对某一药材的需求情况,人为调整检验标准,给中药材通关检验带来不确定因素。

     3.水产品目前,韩国仍对泥鳅、鳗鱼(两个品种)、血蚶、虾贻扇贝、蛎子6种水产品实行特殊进口管理,对韩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每月至少需接受一次来自韩国水产品检疫部门的精密检验。根据韩方规定,如检出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有问题,则所有对韩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均须接受精密检验。中方对韩国水产品精密检验扩大化的做法表示关注。

     4.畜产品(1)生产企业注册制度;(2)进口检疫认可制度:(3)禽肉检验问题。

     5.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问题韩国《食品公典》没有对食品添加剂做出特别规定,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通用的《国际食品法典》。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例如,韩国并未制定食用盐以及饲料用盐中添加凝固剂的标准,根据《食品公典》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但韩国农林部以各种理由拒绝适用国际标准。韩方上述做法实际上阻碍了中国食盐对韩出口。

     6.疫病区域化问题在疫病区域化问题上,韩国一直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整体,一旦发现中国某一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其他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受此限制,中国的新鲜水果至今未能进入韩国市常中方希望韩方对现行法规尽快予以修改。目前,中国已向韩国提出樱桃出口申请,韩国正在对中国樱桃进行病虫害评估。在畜产品(如家禽肉)检疫评估时,韩国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将中国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

    韩国上述做法违反了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严重影响了中国畜产品对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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