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讲讲义
报关员考试精讲班第25讲讲义
规则一
一、商品归类考试介绍
1、第四章商品归类,占的分值是40-45分左右。
出题方式是给出20个商品名称,在《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找到正确的商品的8位数编码,将这8个数字相加,求得的和在答题卡上涂上。
例题:1、洗衣皂
经查商品编码为3401.1910,将这8位数字相加,即:3+4+0+1+1+9+1+0=19,将答题卡上两行0-9数字框涂成
1、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考试给出20个商品名称,每个2分。共40分,除此之外,查找商品编码的“六大归类总规则”也会以单选题、多选或判断题的方式来出题,04、05年考试的时候要占的分值是40-45分。
2、《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中查找编码。大家不要在书上做记号,否则以作弊论处。
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一共是21类97章,目录要熟悉,在考试的时候看到所给出的商品名称,要能够判断出它是21类中的哪一类,根据目录找到其所在的一个大致的章节。第1类到第4类是农副产品,从第5类到22类是工业品。
4、21类商品:
重点类(章)是:第六类、第十一类和第十六类
其次是:第一类、第四类和第十五类
5、查找商品编码的方法
(1)、确定所给出的商品名称的中心词,判断所归入的类、章(21类97章)。
(2)、查阅类注、章注
(3)、查阅相应章中品目条文和注释,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目。如果有二级子目则继续往下查,依次确定二、三、四级子目。
(4)、如无规定则运用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品目。
例:重量为1000克的活火鸡,供食用
1、第一步,找到所在的类、章。火鸡是活动物,归第一类第一章。
2、查阅类注、章注没做说明。(即查阅第一类的类注和第一章的章注,不属于本章不包括的情形。因此可归入第一章)
3、查阅相应章中品目条文,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目。(即查阅第一章四位数品目号列及其黑体字。活火鸡属于家禽类,在0105就可以找到家禽。)
4、再进一步确定它的8位数编码,0105.9994。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这本书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写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在别的地方可能还会看到“H.S.”指的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那么HS中的编码只有6位。
教材中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这本书有8位,也就是说第7、8位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字目。在实际的业务中分得更细,有些编码是9位、10位。考试中,大家以考试指定的教材为准,只要求掌握到8位。
判断题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采用的是8位数编码。
答案:错误。
6、商品的8位数编码(例如:0105.9994)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章(01指的是第一章的内容),3、4位表示在该章的排列顺序号,第5位表示的是它的一级子目,第6位表示二级子目,依次类推。
在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1级子目、2级子目,依次类推。
※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要先判断它的一级子目。再到二级子目,依次类推。在商品名称前面都有一个横杠,
“—”表示1级子目
“— —”表示2级子目,
“— — —”表示3级子目,
“— — — —”表示4级子目。
在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1级子目、2级子目,依次类推。
归类总规则(六条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例题: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规则二
(原文):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单选题
1、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C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