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讲讲义
报关员考试精讲班第55讲讲义
第五节和第六节
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意义(了解)
(三)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范围
1、海关系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P396页)
(重要考点)
2、海关系统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397页)
(二)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
负责本关区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
2、隶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隶属海关也可以作为实施机关,具体实施有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3、两级审批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认定
(1)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两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进行初步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有关决定应当加盖上级海关的行政印章;
(2)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进行两级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海关按照内部工作流程需要向上级海关报送,由上级海关审查的,应当以对外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作为决定的海关,并加盖作出决定的海关的印章。
(三)听证的范围(了解)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了解)
(五)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者功能出发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
2、海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当事人行使参与权原则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6种,结合《行政处罚实施条例》P436第七条来复习)(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教材402页所列举的行为要记忆。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参见教材402页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参见教材403页)(重要考点)
(5)行政处罚中听证
第七节和第八节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一)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重要考点)
1、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了解)
目的:对海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要考点)
参见教材405-406
(二)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4点,重要考点)参见教材P407。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
4、决定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
一、概念
(一)含义:
参见教材408
(二)适用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了解)
二、基本内容
(一)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
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时间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四)异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