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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

2007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节   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 品质

1、  商品的品质是报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归类的基本依据,一般由品名和质量两部分构成。
2、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修理、减低价款或交付替代货物,直至拒收货物和解除合同。
(一)      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二)  质量
1、  质量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文字说明表示、样品表示。
(1)    用文字说明表示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又称为“凭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其主要的方式有:
A、 凭规格买卖: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用文字规定产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等。
B、 凭等级买卖:等级和标准是规格的固定化。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照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C、 凭标准买卖:等级和标准是规格的固定化。标准(Standard)是经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工商业团体、工会等制定和公布的某类商品的规格。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种。(详情请看P325)
D、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多用于牌号或商标与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密切 联系,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且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
E、 凭产地名称买卖:多用于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的农副土特产品,采用这种品质规定方式,卖方应当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
F、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多用于机械、电器、仪表等结构复杂、型号繁多的工业制成品买卖。
另,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标准为:F.A.Q.(FAIR AVERAGE QUALITY  良好平均品质),我国出口的某些农产品使用F.A.Q.,一般指“大路货”。此外还有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TYH,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要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即可。一般仅仅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
(2)    用样品表示
A、       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质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为凭样品买卖,该样品称为“标准样品”
B、       贸易实践中有时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样品供对方参考,即“参考样品”,这种样品不能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
C、       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和对等样品中(COUNTER  SAMPLE)。
D、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作为最后交货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为对等样品,或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
E、       凭样品买卖时,寄送样品的一方应当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P326)      
F、       除了凭文字说明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少数货物还采用看货买卖的方式。这种方式 多用于寄售、拍卖或展卖业务中,主要针对珠宝首饰、工艺品等特殊商品。
2、 质量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指为了避免质量条款的规定过于严格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在合同中确定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P327)   
   (2)品质公差
被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为品质公差。质量公差为国际同行业公认,无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同翻过来中对特定指标并没有公认的公差,或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公差内容。

二、   数量

(一)      数量的计算方法和度量衡制度
1、  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数量计算方法有:重量(weight )、个数(number)、面积(area)、长度(length)、容积(capacity)、体积(volume)及成分百分率等。
2、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 ,进出口交易中常用的度量衡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等。
3、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  我国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采用其他单位制外,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我国一般不进口以非法定计量单位作为质量指标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经有关标准计量机构批准。
(二)重量
2、  重量的计量方法(P328一定得看)
3、  数量机动幅度
(1)          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相对于合同数量有一定百分比的增减。具体的伸缩量的大多明确由卖方确定,在收买方负责装运时,可由买方决定或承运人确定。例:shipment quantity 3% more or less allowed.
(2)          少数场合合同中也可以采用约量方式,即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前加“约”字。(“约”字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双方应事先约定或在合同一般条款中约定对“约”的理解)。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信用证中的“约”量条款,数量变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数量条款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货。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是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三、   包装

  包装是进出口交易的主要条件之一,包装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构成违约。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的方式和包装的标志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包装的方式
A、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货物种类和特点的不同,对包装方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常有箱(case)、袋(bag)、包(bale)、瓶(bottle)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
B、 在运输过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即为裸装。
C、 直接装入运输工具内运送,即为散装。
D、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包装材料一般分为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木制品包装、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装。
2、  货物包装的标志
货物包装的运输标志、识别标志、危险标志和指示标志。
A、 运输标志(唛头):包括收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目的地,件号等。有的还包括合同号,每件的毛净重及产地等。标准唛头收4行组成,每行不得超过17个英文字母。
B、 识别标志(通知标志):包括合同号或发票号、商品货号、商品名称、装容数量、毛重、净重、尺码、产地或生产国别。
C、 指示性标志(操作标志):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醒目图形或简洁的文字标示注意事项。
D、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危险品货物包装上刷制表明货物危险性质和等级的标志。
(二)  销售包装
1、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内包装,其作用除保护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便于商家销售和消费者购买。
2、  条形码标志
(1)          目前在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种类主要有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和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
(2)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1年代表中国加入欧洲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条形码前三是690、691、692的商品表示为中国出产的商品。
(3)          我国国内市场产品包括进口产品使用EAN码,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
(三)      定牌和中性包装
1、  定牌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方或其品牌的声誉,提高商品销路。采用定牌是,一般要标明“中国制造”。
2、  中性包装
(1)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显示生产国别的一种特殊的包装,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
(2)    中性包装又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
(3)    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是指: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和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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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精华版(二)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

1、 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分为江海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
2、 江海运输分为: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一、 海洋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固定的航线、港口以及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它主要是用于零星成交、批次较多、到港分散的货物运输。其具有以下特点:
(1)“四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A、 班轮运费一般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货物一般按照不同的属性分为不同的等级,再依据不同的航线航程,确定不同的基本运费。
B、 附加费是由于有些货物需要特殊处理,或由于有突发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了弥补在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如:超重、超长、选港、港口、洗舱、转船附加费等。
   (2)“一负责”:货物由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运费内包括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货费、在目的港的卸货费以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班轮公司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3)班轮公司和货主一般不订立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租船运输
A、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主租赁船舶用于货物的运输。
B、 在租船运输业务中船期、航线、运价、港口等均不固定,装卸费按租船合同规定计算。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按租船合同的规定执行。
C、 租船运输分为: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
(1)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承租人向船主给付租金的租船运输方式。租期可长可短。
(2)    定程租船
A、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为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B、 定程租船的运输费用(租金)主要是定程租船运费,有时还包括装卸费、速遣费和滞期费,通常都在租船合同中订明。(P335)
C、 固定用语:liner terms(班轮条件,租金中包括装卸费)
free out (F.O.管装不管卸)
free in(F.I.管卸不管装)
free in and out (F.I.O.不负责装卸)
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ed(F.I.O.S.T.不负责装卸,也不理仓,平仓)
(二)海洋货物运输操作流程(CFR为例)  
1、 海运出口运输和报关程序  
(1)    订舱和报关委托
(2)    编制和递送出口托运单
(3)    签发装货单,确认运输合同
(4)    货物集中港区
(5)    报关
(6)    海关放行
(7)    出口人或货代将盖有放行章的装单递交给船公司港区仓库。
(8)    装船
(9)    签发收货单
(10)出口人或货代将理货人员和大副签章的收货单递交给船公司。
(11)签发提单
2、 海运进口运输和报关程序  
进口人取得海运正本提单,货到港后,船公司通知提货同时把货物卸离海轮运到海关监管仓库。进口人将正本提单交到船公司换取船公司签发的提货单。进口人报关,海关放行在提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口人持提货单领取货物
(一)      海洋运输单据  
1、 海运提单和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物运输单据主要是海运提单和海上货运单。
(1)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A、   提单是货物,表示提单签发人已经收到了提单所列货物。  
B、 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列明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运输协议的证明。  
C、 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象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正本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D、  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提单。提单的转让一般通过背书来完成,包括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即在提单背面批注“Endorsed to xxx”或“Deliver to xxx”,再由背书人签字盖章。空白背书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不另作其他任何记载。
(2)    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仅仅具有提单的前两个属性,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其所载明的收货人。(优点:提货方便、费用节省、便于防止假单据欺诈,利于EDI的使用。)
2、 提单的种类
A、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区别于有无不良批注)  
B、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区别于有无实际装船)  
C、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其中指示提单使用方便,又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使用广泛)“凭指示(To Order )”“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D、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E、       运费预付提单(提单运费栏中填写“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运费预        付提单多见于CIF、CFR、CIP、CPT等由卖方支付运费的术语的合同。
运费到付提单(提单运费中填定有“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提单多见于FOB、FCA等由买方支运费的术语的合同。
F、       正本提单、副本提单。正本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有承运人、船长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original”)。副本仅作为工作上的参考之用(一般注明“copy”或“non negotiable”)。(详见P338)  

一、   陆路运输
  
陆上运输方式主要指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
(一)          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仅次于海洋运输。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主要包括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铁路运输。
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且由一国铁路当局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不须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
(2)    它通常是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进行的,主要是欧洲大陆主要国家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和由我国、蒙古、朝鲜、越南、前东欧各国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对朝鲜、俄罗斯的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采用国际铁路联运的方式运送的。
(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单据主要是:铁路运单正本和副本。  
2、 对港铁路运输  
(1)    对港铁路运输由内地运输和港段运输两部分组成。
(2)    具体做法(P339)内地运输:先将货发到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到之后,由“中国深圳分公司”作为发货代理人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租车,然后向海关申报出口。
港段运输: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至九龙港。火车过轨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向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办理港段运输的托运、报关等工作,火车到达九龙站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香港收货人。  
     (3)对港铁路运输实际上是两段铁路运输的联运,一般由外运公司以联运承运人的身份签发从启运地到香港的承运货物收据,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并作为出口人收汇和香港人提货的凭证。  
(二)  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同许多周边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经由国境公路运输。(P339)

二、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方式: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快递业务。(P340)  
   航空运单: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 作为承运人签发航空运单(air waybill)
   航空运费:一般按照W/M方式计算,即取货物实际重量(千克)与体积重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中的高者计算。

三、   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又称邮件运输,是一种最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万国邮政公约>。我国也参加了该公约。
国际邮政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P341)

一、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又称国际联合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有机结合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一种国际性的连贯运输方式。  

(一)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即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它可以适用于公路、铁路、海洋、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  
1、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1)  在全程运输中,可以将集装箱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方便地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而无须接触或移动箱内所装货物。  
(2)  货物从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装箱后,可经由海陆空不同运输方式一直运到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实现“门到门”运输而中途无须载箱倒载和检验。
(3)  集装箱由专门设备的运输工具装运,装卸快,效率高,质量有保证。
2、集装箱运输有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和拼箱货(less container load=LCL)之分。整箱货 交接方式为:堆场到堆场(CY-CY)   拼箱货交接方式为:货运站到货运站(CFS-CFS) 此外,还有“门对门”

(二) 国际多式联运  
20世纪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按管货物的地点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1、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与优点  
(1)    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    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
(3)    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    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6)    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1)    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简化了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  
(2)    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  
(3)    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2、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责任制主要有三种: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和<联合国国我式联运公约>综合前两者所采用“修正统一责任制”。我国使用“网状责任制”  
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  
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处理  
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处理  
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处理  
3、国际多式联运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海陆联运、陆桥运输、海空联运等。  
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陆桥运输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线路有西伯利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

[ 本帖最后由 cnsh 于 2007-3-8 15: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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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精华版(三)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条款具体内容是同贸易术语有密切关系的,主要包括投保责任由谁承担,如条件为CIF下规定:“由卖方负责,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保险条款的选择,如“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as per C.I.C.deted 1/1/1981”保险险别的确定,如“投保一切险,against QLL RISKS”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如“发票总值110%,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Insurance:To te couv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s per C.I.C.dated 1/1/1981     

一、    海运货物保险
  
(一)      基本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详见P347)  
2、  ICC(A)、ICC(B)、ICC(C)险  
    由于英国在保险业的历史影响,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国 际货物保险中 最广的条款,该条款共有6种险别: 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ICC(C)和我国的平安险都是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  
(二)                                   附加险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大类。  
1、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P和CIF项下,如果买方要求并负担费用,卖方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 。

(一)      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1、 仓到仓条款
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为仓到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 ),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外所位置。  
B、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C、 如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罢工险也用仓到仓条款。  
2、 岸到岸条款
A、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至在目的港卸离或驳船为止。  
B、 如果不卸离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C、 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是否在当地卸货,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口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其后再装上续运海轮是恢复有效。  

(二)      保险单  
1、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的主要依据  
2、  海运提单是可以经背书转让的单据。  
3、  CIF项下,通常卖方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他通过背书将提单转让给买方,从而使得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    其他运输保险(详见P349)

三、    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一)      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2、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3、  保险价值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4、  凡按照CIF、CIP等由卖方负责投保的贸易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买卖双方会约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为在发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的“保险加成率”。这部分增加的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5、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根据INCOTERMS2000,最低保险金额须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6、 保险金额=CIF(或CIP)X(1+投保加成率)  

(二)      保险费  
1、 保险费率  
我国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大类。  
凡是未列入后者列表的货物,统属前者的范围。凡属后者列表中的货物,如果投保一切险,计算保险费时,应先查出“一般货物费率”,然后再加上“指进货物加费费率”  
2、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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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精华版(四)

第四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 贸易术语(P350)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1932华沙—牛津规则>(主解CIF)、<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适用于美商界)、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它是国际商会在<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基础上,历经5次修订形成的,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3、  INCOTERMS2000包含13种术语,并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 、C、D四组。(详情P352)
4、 EXW是卖方义务最小的术语,也是唯一的一个由买方在出口国负责清关的术语  
5、 DDP是卖方义务最大的术语,也是唯一的一个由卖方在进口国负责清关的术语。  
三、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1、  FOB即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  
2、  CFR即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3、  CIF即成本加保险、运费。指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4、  FOB、CFR、CIF都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详见P354义务)  
(三)正确理解FOB、CFR、CIF 应注意的问题(详见P356要看)


第五节 进出口价格

一、   佣金和折扣  
佣金(COMMISSION)是指买方或卖方支付给中间商为介绍交易而提供服务的酬金。包含佣金的价格称含佣价。价格中不包括佣金则称为净价。(net price)
1、 佣金的规定方法  
通常用佣金率的方法来规定佣金。
2、 佣金的计算(P363)  
净价=含佣价一佣金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报价X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含佣价X佣金率=含佣价X(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3、 佣金的支付  
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出口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支付给中间商(我国常用)。
                二是中间商在付款时直接从货价中扣除
                三是中间商在交易达成后即支付佣金
(一)  折扣  
1、折扣的种类和表现方法(P364)  
   折扣可以分为:明扣和暗扣
2、 折扣的计算和支付  
折扣通常以成交金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单位折扣额=原价X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折扣额  
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价格间的折算  
(一)FOB价格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运费  
CIF价=(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X(1+保险加成率)}  
(二)CFR价格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运费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X(1+保险加成率)}  
(三)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X{1-保险费率X(1+保险加成率)}-运费  
CFR价=CIF价X{1-保险费率X(1+保险加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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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精华版(五)

第六节 货款的支付

1、  支付货款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汇付、托收、信用证是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2、  采用这三种支付方式结算货物时经常需要随附一定的票据,这些票据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
二是商业票据,主要是发票、装箱单、尺码单、保险单、提单和其他运输单据
三是政府管制类单据,主要有原产地证、商检证书。
3、  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它是一个人(开票人)向另一个人(受票人)签发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定时或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4、  一般情况下,汇票是由债权人签发的要求债务人向某人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5、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中,汇票的开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常常不同。
6、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都需要通过银行进行国际结算。
7、  现代银行的国际结算大多都是通过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SWIFT)完成的,通过它完成国际结算有标准化、格式统一化、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
8、  凡是通过SWIFT机构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即称为:SWIFT信用证,或称“环银电协信用证”


一、    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汇交受款人。
涉及的银行主要是:汇出行、汇入行。
汇出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汇入行是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一)  汇付的种类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 电汇、票汇三种。
1、 信汇(M/T)和电汇(T/T)  
(1)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由于电讯方式速度快,银行占用汇款人的时间短,所以电汇是最主要的汇付方式)

2、 票汇  
票汇即汇款人(进口人)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等支付工具将货物主动交付收款人(出口人)
(二)  汇付的性质和使用  
1、  电汇和信汇使用委托通知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使用汇票等金融票据作为结算工具。
2、  这些结算工具都是从买方流向卖方,与货款本身的流向一致,因此称汇付为顺汇。
3、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4、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关联企业以及其他联系密切、信用良好的企业间的赊销交易。


二、   托收
1、  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
2、  各银行在处理跨国托收业务时通常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3、  在托收业务中,作为结算工具的票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方向,故属逆汇。
(一)  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方式时,通常都是跟单托收。
1、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2、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或不用金融票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1、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人大多开立汇票。
2、  汇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  远期汇票又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4、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1)      付款交单
A、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出口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的托收条件中注明D/P。
B、 D/P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P369)。
(2)    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不同之外是:远期付款交单是先承兑,到期付款拿单。承兑交单是承兑之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到汇票到期之日再付款。
(二)  托收的性质和特点
1、  托收的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
3、  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三、   信用证  
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国际货物 买卖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
3、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是各国银行开立信用证时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
4、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一)          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例)  
1、  进出口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 申请开证。  
A、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B、 其申请内容包括: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包括信用证金额和种类、货物描述、单价、数量、应当提交的单据等。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
C、 申请人一般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品。
3、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后,据其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信用证,并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代理行(通知行)请它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
4、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分副本备查。
5、 交单议付  
A、       议付指: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扣除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因此俗称“买单”或“出口押汇”。
B、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会银行办理议会。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6、 寄单索偿  
A、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请求偿付货款。  
B、 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  
C、 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D、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2、 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向开证行拒付。  
(一)  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1、 信用证的特点和性质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不受合同约束。(记劳)  
(3)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2、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对进口商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  
(二)  信用证的种类  
1、 保兑信用证  
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信用证。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承担首要的和独立的付款责任。  
2、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1)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可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  
(2)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A、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指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B、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指在开证行承诺在受益人交单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  
C、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任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D、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4、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  
A、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  
B、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  
C、 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不能转让。  
D、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指: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原证为担保品,要求银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E、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 交易需要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办法沟通的交易。  
5、 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相互对开,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两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先后生效。这种结算方式经常用于易货交易或加工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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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精华版(六)

第七节 商品检验

  
一、   买方检验权和法定检验  
买方检验权: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对货物实施检验。  
买方检验权的行使并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等于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解除合同的权利。  
1、 约定检验(详情看P375表格)  
我国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采纳: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这一做法。  
2、 合同未约定时的检验  
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买方行使检验权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必须在按照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二)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专业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对进出口货物执行强制的检验或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口商在装运前应报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   商检机构  
1、  法定检验通常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授权民间检验机构实施。  
2、  这些机构除了实施法定检验,还开展公证检验。  
3、  公证检验:根据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按照国际导惯例、协议和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对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鉴定,提供证明,作为履约和处理争议的有效证件。  
(一)      我国的政府商检机构  
  1、 2001年4月成立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是我国政府主管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的最高行政执法机关。  
  2 、 其下属:中国国家论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  特殊专业还建有专门的检验机构,如进出口飞机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机构检验办理。  
(二)我国的其他商检机构  
   1980年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办理商业性的委托公证检验为主,同时也在政府指定范围内承接具体的法定检验工作。  
   国外一些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也在我国设立了分支和办事机构。


三、   检验标准  
1、  标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主,或其他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其标准。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品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检验。  
4、  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机构制定的标准检验。


四、   检验证书  
1、  检验程序:报验、抽样制样、检验和签证放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  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海关放行的重要凭据。有时还由商检机构在进出境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3、  检验检疫证书也是公证鉴定的法律证明文件。根据合同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的依据。  
4、  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物和出口收汇的依据。



第八节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P377)  

一、   索赔
  
(一)      索赔的依据   
   违约是受损方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的基本依据。  
(二)      救济的方式  
   救济: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损害时,法律上给予受害方的补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救济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三种。  
1、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救济手段。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与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指合同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公约>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照合同规定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金钱来替代。同时他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履行。  
   实际履行权在大陆法国家魑饕木燃檬侄巍?amp;nbsp;
   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

二、   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的含义  
1、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  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分:商业风险是由于市场的变化而可能给交易方带来损失的可能,由于商业风险而形成的损失由交易方自行承担。  
3、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力引起的天灾。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封锁禁运。  
4、  最好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并就其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的法律原则,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得到全部、部分或如期履行,有关当事人对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内,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可以解除合同。  
3、  如不可抗力只是部分的或暂时的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以部分履行或延迟履行,同时当事人无须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      通知和证明  
  1、<公约>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事件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在合理时间段里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1、  如一方要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应当就不可抗力事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在我国有关的证明文件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外方大多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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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

谢谢你把讲义无偿地发出来,让我节约了不少人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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